
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关于设立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文件精神,现就设立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省辖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隶属于各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可改组为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
(二)主要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省辖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济源市为正科级)。
(四)人员编制及经费管理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业务经办网点的分布情况,按照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及领导职数核定意见(附表)合理核定,严格控制。新定编制所需要人员可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中择优留用,未留用的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按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对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事业单位 住房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8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