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017-07-26 11:49:22 浏览次数:6315 来源: 本站原创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部、室):
为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两年);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三年未重新就业的(户籍不在我市辖区的,当年即可办理);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通知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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