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2018-12-13 09:48:06 浏览次数:3624 来源: 本站原创
濮公积金〔2017〕21号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精神,为进一步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做出如下调整: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濮阳市城区内每月1000元,各县每月700元。房租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12个月的房租。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房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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